只要是女人,她就有被暴力對待的「理由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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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慧賢 (Aqua Chow) 凶殺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,輿論關注似乎也暫告一段落,但其中厭女的網絡言論,相信仍然只會不斷重複又重複出現。
「條女做雞」、「勞資糾紛」、「成日去船 P 」、「一晚 15 萬」,不斷強調這些說辭,無非就是想印證這個女人「不單純」、「不無辜」、「如果懂得潔身自愛,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情」云云。即使失去的是寶貴的人命,也無補於事,只要是女人,她就有被暴力對待的「理由」。
這個社會的確有夠變態,或者病態。女性主義者常說社會「厭女」,其道理就能在這些輿論中充分反映出來。
為什麼那麼多女性看到這類厭女言論,總是感到極度恐懼和嘔心?很簡單,試想像有個社會,每逢男人受到暴力對待,也有女人走出來說這男人經常出去玩、出去飲酒,去船 P ,一定有問題,被打被殺也是自作孽。這不是瘋狂是什麼?
就像早前唐山燒烤店打人案,即使被打女人已是「完美受害人」,她反抗、她抗拒、她沒有暴露、仍然有不少網絡指「她的反應其實不用那麼激烈,就不會惹怒班黑社會」。
今次謀殺案也一樣,總有一些人試圖尋找各種蛛絲馬跡,要證明事主是性工作者、是蕩婦,才惹怒了當事人行兇。30 多刀,仇恨並非無因。
是殺人啊!死了人啊!——但這仍然無阻一些人說出各種侮辱、自以為是、Blame the victim 的說話。
暗示當事人做雞、是勞資糾紛,蘊含了「雙重羞辱」:既羞辱性工作者,也羞辱當事人。
「性工作者」通常是法律和主流道德不被允許的存在,因此她們和其他邊緣人一樣,往往處於社會地位低下甚至活該受罪的狀態(哲學家阿甘本稱這些人為「牲人」或「裸命」)。當她們受到不合理的對待,就會被視為受到「合理的懲罰」,所以我們常常聽到落井下石的人會用「活該」、「唔抵可憐」、「自身都有問題」來形容她們。
因此,通過明示暗示受害人是性工作者,在社會主流意識底下,就很容易剝奪她的人權,及人們的道德關注(包括關心)。
當然,有人總會說「如果不是你先歧視性工作者,那麼假如當事人是 ptgf ,人們說她是 ptgf 又有什麼問題?」
這種歪理其實已經聽過無數次,但其實相當容易反駁,因為符號的意義是由言說者暗示與傳遞的。
正如我不是 Whorephobia (恐性工作者),即使你有意圖想通過「條女係雞」向我暗示某個女人有問題,但由於在我的道德意識裡,「性工作者」不蘊涵任何污名,所以我不會對該女人產生任何負面印象。
但在主流社會上,對性工作者仍然有大量污名,而且言說者往往清楚知道這種污名廣泛存在,因此當他們在這些事件中暗示或強調受害人是性工作者,目的和效果正是要把其中的「污名」加諸到當事人身上。
所以,這不是「你先歧視性工作者,才會覺得我在污名化對方」,而是女性主義者意識到,在整個文化結構中,污名是怎樣運作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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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生觀察和反思過「厭女」和「Whorephobia 」文化很久,我相信要徹底消除這兩種文化是相當困難,因為其成因實在相當複雜與頑固。
它包含了既有的父權意識、保守的性(道德)觀念,也有男性在當代社會失去傳統性別角色與地位的失落之反彈,也有由小到大形成的各種刻板印象,當然還有個人際遇與社群內形塑出來的偏見,甚至可能不少女性(例如第二波女權)本身也是 Whorephobia。
不過,社會的確正在進步。越來越人開始有更敏感的平等意識,對性工作者也持開放(或至少包容)的態度。
希望大家能夠真的不要再走回頭路,民主自由平等價值,不只是在「(傳統的)政治」,還有方方面面。
最後,這的確不是「收下把口」可以解決的問題,但出於對逝者的尊重,收下把口也實在是合理的要求。